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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20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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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号),结合汶川、玉树、芦山地震灾害抗震救灾经验,我部修订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9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 3工作原则 1

1.4适用范围 1

2灾害分级 2

  1.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2.2重大地震灾害 2

  1. 3较大地震灾害 2
  1. 4 -般地震灾害 2

3分级响应 3

  1. 1响应级别划分 3
  1. 2响应级别调整 4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4.1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4

  1. 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7
  1.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救灾组织体系及职责 13

4.4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13

5应急响应 13

5.1启动程序 13

5.2开展应急工作 14

  1. 3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15

5.4应急期结束 16

5.5后期处置 16

5.6总结及查处 17

5.7特别应对 17

6地震预测发布和防御机制 18

6.1地震重点危险区 18

6.2临震预报 19

6.3临震预警 19

7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20

7.1信息报送 20

7.2时限要求 20

7.3新闻发布 21

8保障措施 21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21

8.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22

8.3应急队伍保障 23

8.4技术储备与保障 23

8.5宣传培训和演习 24

8.6监督检查 24

9附则 24

91名词术语 24

9.2预案制定与修订 24

9 3预案解释部门 25

9 4预案生效时间 25

10附录 25

10. 1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25

10.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25

 

 

10.3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10.4开展应急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应急评估工作方案

10.5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物资装备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地震灾害的工作体系和运行 机制,**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国家有 关抗震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工作原则

1. 3.1以人为本,及时响应,减少损失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地震安全直接关系灾区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地震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及时开展 地震应急工作,**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恢复市政公用 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 众的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 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 组织力量予以支援。其他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支援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有震预报、预警(以下简称“临”)或地震发 生后(以下简称“震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2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一般四个级别。

2.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 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首都圈、长江和珠江 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事件。

2. 2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 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首都圈、 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 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 3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 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首都圈、 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 0级以下的地

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 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初判为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分级响应

3.1响应级别划分

  1. 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 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 救灾工作。

地震灾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 导下,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1. I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II级响应,根据国务院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指导、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 灾工作。

地震灾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 导下,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3.1. 3 EQ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m级响应,根据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领导下,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3.1.4 IV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IV级响应,视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具体 组织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市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1. 2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 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 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 1住房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 主要职责

4. 1.1指挥部组成及有关机构设置

指挥长:分管副部长

副指挥长:办公厅主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员:住房保障司、城乡规划司、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 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建筑节能与科 技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司长,稽查办公室主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院长,信息中心主任,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司分管副司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指挥部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工作专家组的工作,为抗震救灾 提供技术支持。

4.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 指导和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国 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有关工作。
  2. 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 议。
  3. 确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根据灾区 需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4. 其他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事 项。
  5. 派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相关工作组:

A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牵头,我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 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运转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 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部内分工: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牵头负责,住房保障司、城乡规 划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 司等配合。

B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我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 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 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 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 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

 

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部内分工:由城市建设司牵头负责,城乡规划司、建筑市场监管 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等配合。

C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地震局牵头,我部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 灾,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 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 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 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 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 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 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 环境污染危险。

部内分工: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牵头负责,城乡规划司、房地 产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等配合。

D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民政部和地震局牵头, 我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 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 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 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部内分工:由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牵头负责,由城市建设司、村镇 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稽查办 公室等配合。

4.1.3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的主要职责

  1. 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会 议,传达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部会议, 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参加国务院赴地震灾区 工作组。
  2.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完 成工作职责。

4.1.4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 办公厅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厅人员和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 员组成。
  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 为联络员。
  4.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与指挥部各成员 单位的联络,完成指挥长交办的任务。
  5. 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4. 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4.2.1办公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单位)

  1. 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 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 议;

  1. 根据指挥部指示,协调各司局的应急工作,组织住房城乡建 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2. 指导灾区利用城建档案,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 础性资料。
  3.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有关新闻发布和宣传指 导,编发简报,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 报送相关信息。
  4. 负责应急状态下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的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 工作。

4. 2.2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单位)

  1. 负责起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 件,对灾区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和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 出技术性建议。
  2.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专家对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道路、桥 梁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负责牵头成立“城镇 震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专家组”和“震损市政道路、桥梁应急评估专 家组”。
  3.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专家对灾区受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 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负责牵头成立“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应急评估专家组”。
  4. 根据需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 应急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5. 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地 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相关工作。
  6.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布置的有关工作。

  1. 根据指挥部指示,指导、协助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 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调查。
  2. 配合计划财务与外事司汇总统计灾区市政公用设施、生命线 工程、房屋建筑震损情况。
  3. 根据需要,在应急救援基本结束后,组织专家开展工程震害 考察工作;负责牵头成立“工程震害调查评估专家蛆,

4. 2.3住房保障司

  1. 负责指导地震灾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制定。
  2.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群众生活保障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3. 配合计划财务外事司分析汇总灾区保障性住房震损情况。 4.2.4城乡规划司
  1. 参与灾区过渡性安置场所的选址布局工作。
  2. 在对灾区的城市建设执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和标准情况的调 研基础上,指导地震灾区城镇重建规划工作。
  3.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规划专家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持;负责 牵头成立“恢复重建规划专家组气
  4.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和“地震监测和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4.2.5标准定额司

  1. 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应急修订或制订。
  2.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相关专家对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 准定额制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

 

  1. 配合成立“工程震害调研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震害调 查,作为相关标准修订、制订的基础工作。
  2.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4. 2.6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1. 负责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应急检修、应急加固 和应急处置、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
  2.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对灾区住宅建筑应急评估、 安全鉴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配合成立“城镇震损房屋建筑应急评 估专家组”。
  3.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

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1. 配合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分析汇总灾区城镇住宅房屋震损情 况。

4.2.7建筑市场监管司

  1.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联系、协调施工企业提供抢险救灾所 需的大型机械设备。
  2.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联系、协调工程施工企业对灾区过渡 安置房建设等对口支援工作。
  3.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群众生活保障组”和“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布置的有关工

作。

4.2.8城市建设司

⑴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的临震应急检修、应急加固, 指导震后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1.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处置 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持;负责指导灾区应急供水、 供气、供热保障工作;负责牵头成立“震损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应 急评估专家组”、“震后环境卫生处理专家组”;配合成立“震损市政 道路、桥梁应急评估专家组“震后建筑垃圾处理专家组”。
  2. 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基 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相关工作。
  3.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

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1. 配合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分析汇总灾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震损 及次生灾害情况。

4.2.9村镇建设司

  1. 负责指导灾区村镇规划编制与恢复重建工作。
  2.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村镇规划力量对灾区灾后重建规划进 行技术支持。
  3.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群众生活保障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和“地震灾

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1. 配合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分析汇总灾区村镇建设震损情况。

4.2.10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1. 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震损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处置工作;负责牵 头成立“震后建筑垃圾处理专家组”。
  2. 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协调活动板房生产企业为灾区提供 过渡安置房建设物资。
  3. 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群 众生活保障组”相关工作。

4. 2.11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1. 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震害损失数据 的全口径汇总,根据需要上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相关司 局。
  2. 申请、安排灾区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评估、应急救灾 等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3. 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交部门开展对我部邀请 的在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国专家和相关人员的联络、安置、疏散、 事故处理等工作。

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考察工作 组或地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 处理等工作。

  1. 根据指挥部指示,牵头负责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地 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相关工作。

4.2. 12稽查办公室

  1.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指导、协助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 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调查。
  2. 根据指挥部指示,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4.2.13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根据指挥部指示,派出规划、城镇供水安全专家赴灾区进行 调研,提出灾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的相关建议。

(2)根据指挥部指示,在部城乡规划司、城建司指导下,负责地 震灾区城镇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供水工作。

4. 2.14信息中心

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电话通讯和网络基础设施保障的应急 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电话通讯系统和网络基础 设施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1.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救灾组织体系及职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 的统一部署,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并确定其职责。

4.4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10. lo

各应急工作专家组见附录10. 2. 4.

5应急响应

  1. 1启动程序

5.1.1 I级响应

接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符合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条件的,办公厅应及时报告部长、 指挥长,并召开指挥部会议。指挥长宣布启动住房城乡建设部破坏性 地震应急I级响应,通报初步震情、灾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 到指挥部办公场所开展工作。

  1. 1.2 II级响应

接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符合启动地震应急II级响应条件的,办公厅应4小时内报告指

 

挥长,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 会议,宣布启动住房城乡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II级响应。

5.1. 3皿、IV级响应

接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符合启动地震应急IIIIV 级响应条件的,办公厅24小时内报告指挥长,及时了解灾情,根据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宣布启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miv级响应。

5. 2开展应急工作

5. 2.1参加国务院工作组和相关会议

在应急期内,指挥部指挥长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 参加国务院赴地震灾区工作组等有关工作;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 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 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各相关司局根据职责安排,参 加相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组。

5.2.2制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召开相 关专家组会议,研判灾情,确定救灾大型机具设备协调、重要建筑抢 险排险、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和市政 公用设施应急评估、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方案,并视情况向国务院抗 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5.2.3及时了解灾情

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 了解灾情,向指挥部报告。

5.2.4应急值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 室制定24小时值班、带班表,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5. 3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或灾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的请求,由指挥部决定,开展以下工作。

5. 3.1派遣专家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专家组赴灾区指 导、协助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灾情信息,提 出进一步的工作建议。必要时,指挥部可设立前方工作组。

5. 3.2开展应急安置

组织、协调活动板房生产、安装企业,赶赴灾区配合当地开展受 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运行。

5. 3. 3抢修市政公用设施

指导地方组织制订重要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和应急恢复方案,避免 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在 市政公用设施完全恢复运行前,采取措施保障灾区人民饮用水供应、 如厕需求等基本生活条件。

5. 3.4工程抢险排险

指导、协助地方对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 制定、实施工程抢险、排险技术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 大。

5.3.5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评估

指导、协助地方对受到破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 评估,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初步处置建议(分为“可继续 使用”、“暂停使用待鉴定”、“停止使用尽快拆除”三个级别)。

5. 3.6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

指导、协助地方制定危房拆除和震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工作 方案。

5.3.7过渡用房建设

指导、协助地方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政府办公 用房、医院、学校等过渡用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为过渡用房建 设提供技术指导。

5. 3.8灾损统计

汇总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损数据,根据需要上报国务院抗震救灾 指挥部并抄送相关司局。

5.4应急期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 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 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原则上,国务院抗震 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 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破坏性地震应急期应与当 地人民政府应急期一致。

5.5后期处置

5. 5. 1震害考察和修订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在应急期基本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震害情况, 组织力量对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的典型震害和采用抗震新技 术建筑物的震害进行技术考察,并认真分析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 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根据中国地震局组织制订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修改单, 及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应急修订。

5.5.2指导、配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对于由国务院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规划的,做好配合工作。对于由地震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 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根据需要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根据需要,指导、配合地方开展灾区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工作。灾 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同时修编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 的过程中,要汲取工程震害经验,加强工程抗震质量监督,对重建和 修复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 抗震加固。

5.6总结及查处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 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相关抗震防灾先进事迹、先进人物进 行表彰。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 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5. 7特别应对

若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住房 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应采取以下加强措施:

5.5.1指挥部提升领导层级,部长任指挥长,相关的分管副部长 任副指挥长。

5. 5.2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要求,相关司局参加国务 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相关工作组的工作。

5.5.3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要求,派出相关的部、司 级领导赴地震灾区,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随时

 

了解地震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需要。根据需要,向灾区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派驻工作小组。

5.5.4根据灾区需要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对口支援安 排,紧急召开全国或部分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厅长会议,动员全国 或部分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力量支援灾区。

6地震预测发布和防御机制

6. 1地震重点危险区

6.1.1发布机制

由中国地震局根据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结果公布。

6.1.2防御机制

当所辖地区被列为本年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直辖市规划、市政、房屋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或更新位于 重点危险区的城镇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重 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 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或修订《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重点落实“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 施与抢险方案”、“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地 震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规划”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6. 2临震预报

6. 2.1发布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预报区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宣布 预报区进入临震紧急期。

6. 2.2防御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 预案,采取临震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城建、村镇、房管、物业等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的 临震应急检修、危房拆除,重要设施的抗震鉴定和临震加固设计、施 工,疏散通道和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和安全检查,配备抢险设备和物 资,落实抢险队伍,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等。

6. 3临震预警

6. 3.1发布机制

已经发布地震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 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

  1. 3.2防御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后,当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采 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蛆织当地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的应急疏散、防灾避难等工作。

7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1. 1信息报送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地震灾害震 情、灾情信息,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信息报送工作要力求快速、 准确、详尽。报送地震震情、灾情后,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继续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当震情、灾情发生变化后,应按本 预案及时续报。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各 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 失情况;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中断情况;应急及恢复重建情况。报 送表式样见附录10.3,可配发图片、录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 作方案,明确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 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接收信息后,上报部长、指挥部指挥长, 并同时抄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指挥部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 关工作组报送的工作信息,由相应的牵头负责司局汇总起草,部指挥 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报出。指挥部向国务院领导和相关部委上报、发 送工作情况按相关公文程序办理,应急期内,原则上由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司负责起草;后期处置期内,原则上由城乡规划司负责起草。

7. 2时限要求

7.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在6小时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相关信息。

7.2.2重大地農灾害

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在12小时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相关信息。

7.2.3较大地農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

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在24小时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相关信息。

7. 3新闻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闻发布按照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 排进行。

8保障措施

8. 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住房城乡建设部保障措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在办公 厅的指导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机关通讯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合理 安排人员,保障密码通讯以及电话、网站的正常工作;办公厅值班人 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 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 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通过储备或临时配备,保障部有关工作人员和所聘请专家必须的 工作基本装备和技术装备。

8.1.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障措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的通信与信息保障,加强与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及其他相关 系统的通信与信息联系,并将抗震救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数字信息 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可根据工作需求配备应急通 信指挥车。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 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 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 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 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8. 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 2.1保障规划与应急调配方案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紧急情况下抢险物资装

 

备的配备和储备保障规划,制定应急调配方案,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保障规划和应急调配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 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要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对大型机具等 可平灾两用的物资装备进行统筹配备和储备。

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储备应统一规划,储备场所应满足震后应 急通行要求。

8. 2.2应急物资装备范围

应急物资装备主要包括:

  1. 抢险救灾队伍、震后应急评估队伍和工程震害考察队伍的基 本生活装备(包括防寒衣物、交通装备及燃料、通讯装备、办公装备 等);
  2.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结合自身条件提供的抢险救灾大型机具 (包括应急供水装置、挖掘机、起重机、工程用发电机、应急运输车

辆等大型机具及其修理机具、易损配件);

  1. 震后应急评估、检测鉴定的常用技术装备;
  2. 市政公用设施应急处置、抢险修复、紧急供应的物资装备以 及应急安置所需的饮用水袋、环卫等相关装备;
  3. 震后搭建临时过渡用房的相关物资材料等装备。

8. 2.3维护与使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订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维护、 灾时使用、灾后补充等管理制度,保证应急物资装备灾时的正常使用。

8. 3应急队伍保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的抗震救灾应急队伍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负责组织 相应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其派赴灾区开展应急工作的人员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

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 救灾工作的应急队伍保障。工程设施抢险队伍主要由施工、检修、市 政公用设施运行、物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 全保障工作;抗震应急评估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 质量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震 后应急评估、研究处置对策和制定应急方案的任务;危房拆除队伍主 要由从事设计、施工、房屋拆除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担负震损危 房的应急拆除工作;灾区震损建筑垃圾处置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环 卫、施工等人员组成,担负制定震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方案及应 急清运工作;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管理 干部组成,担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8. 4技术储备与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和应 急技术及装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防灾能力 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

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评 估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检测鉴定设备和应急抢险装备,加强技术培 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评估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8.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 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 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并通过宣传培训和实时演练,提高市民的抗震意识和抗震自救能力。

抗震设防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应 急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定期举办抗震救灾演练。

8.6监督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道 路、桥梁、城市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中所 列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含本数,“以”不含本数。

9. 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9.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解释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9. 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10. 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10. 2.1国务院抗農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

中国地震局值班室:电话010—68219525传真010—68218302

10. 2.2住房城乡建设部抗農救灾指挥部联系方式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值班室:电话010-58933681

传真 68335878

  1. 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联络员

成员单位

指挥咅

§成员

成员单位联络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指挥长

王宁

副部长

何军

秘书

办公厅

王铁宏

主任

蔡敬东

调研员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常青

司长

张鹏

处长

住房保障司

冯俊

司长

刘李峰

副调研员

 

城乡规划司

孙安军

司长

黄玫

主任科员

标准定额司

刘灿

司长

王果英

处长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沈建忠

司长

陈伟

处长

建筑市场监管司

吴慧娟

司长

王玮

处长

城市建设司

陆克华

司长

赵健溶

处长

村镇建设司

赵晖

司长

顾宇新

处长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陈宜明

司长

王建清

处长

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何兴华

司长

王彦芳

处长

稽查办公室

王早生

主任

丁树臣

处长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尚春明

副司长

 

 

信息中心

倪江波

副主任

谢跃文

处长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晓江

院长

张全

专业院 院长

10. 2.3有关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

  1. 国家震后房屋建筑应急评估专家队
  2.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3.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

全国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库

  1. 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

10.2.4应急工作专家组

  1. 城镇震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专家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牵 头设立并联系,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配合)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评估专家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 责设立并联系)
  3. 震损市政道路、桥梁应急评估专家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牵头设立并联系,城市建设司配合)
  4. 震损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应急评估专家组(城市建设司负 责设立并联系)
  5. 震后环境卫生处理专家组(城市建设司负责设立并联系)
  6. 震后建筑垃圾处理专家组(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牵头设立
 

并联系,城市建设司配合)

7) 恢复重建规划专家组(城乡规划司负责设立并联系)

8) 工程震害调查评估专家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牵头设立并 联系、标准定额司配合)

 

10.3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

本次地震报送次序

、地震基本情况

地震发生时间

震中位置

 

地震级别

 

主要城市地震烈

 

余震情况

 

是否需要技术支

 

补充说明

 

二、房屋建筑破坏情况

 

严重破坏

(停止使用尽快拆除)

中等破坏

(暂停使用待鉴定)

基本完好 (可继续使用)

城镇住宅

 

 

 

m2

 

 

 

城镇公共建筑

 

 

 

m2

 

 

 

农村自建房屋

 

 

 

 

 

 

农村公共建筑

 

 

 

m2

 

 

 

工业建构筑物、独立 烟囱、水塔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事

 

三、市政公用设施破坏情况

 

 

 

分类

破坏长度、 数量

(千米、个)

破坏情况文字描述

(包括市政管道材质、管材种类、管径;桥梁隧道类型; 城市道路级别等详细情况)

市政管网

供水

 

 

供气

 

 

供热

 

 

排水

 

 

市政道路

城市道路

 

 

城市桥梁

 

 

城市隧道

 

 

市政厂站等设施

供水

 

 

排水

 

 

燃气

 

 

供热

 

 

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

 

 

其它

 

四、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供应)中断情况

(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和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

设施类别

地点

灾害发生 城市居民 总户数 (户)

受影响居民户数 (户)

运行(供应)中断时间 (小时)

 

 

 

 

 

 

 

 

 

 

 

 

 

 

 

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破坏情况

 

轨道交通线路 名称

车站破坏(个)

线路破坏 (千米)

全线停运/区 间停运

地下

地面

地上

地下

地面

地上

 

 

 

 

 

 

 

 

 

 

 

 

 

 

 

 

六、风景名胜区破坏情况

风景名胜区名

级别

破坏情况

 

 

 

 

 

 

 

 

 

 

 

 

 

 

七、应急及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应急工作主要措施 (包括应急疏散人 员数量、临时住所 搭建数量等)

 

恢复重建工作设想

 

 

10.4开展应急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应急评估工作方案

10. 4.1应急评估工作原则

  1. 地震部门对震情初步评估为主震余震型,基本不会发生造成 较大破坏性的余震时,应及时开展应急评估;
  2. 应急评估应覆盖所有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
  3. 对灾区居民住房的应急评估,其范围和方式应由地方人民政 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

10.4.2应急评估工作方案

应急评估在灾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指挥部应明确1 名联系人。为保证应急评估工作的高效、有序,分组划片,实行组长

负责制,每组在固定区域开展工作。

主要方法:

  1. 评估组组成。每组至少3人,设1名组长、14联络人(熟悉当 地情况)。
  2. 物资准备。安全帽、胸牌(袖标)、工具、手电、记录表(表 样见10.4.3)、油漆、警戒线、禁入标识、水和食物等。
  3. 现场评估。由组长负责,评估时2人进入建筑物,1人在外观 察,明显危楼不宜进入。
  4.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按受损等级分123类,应当用油漆在 建筑物显著位置标记。1类对应“可继续使用”,此类建筑判定应慎重; 2类对应“暂停使用待鉴定加固”;3类对应“停止使用尽快拆除”和

“倒塌”,应加贴“危险禁入”标记或用警戒线围挡。

  1. 评估结果汇总。各组每天评估结束后,由组长将当天评估记 录报联系人,由联系人负责汇总。联系人汇总后,于当晚将汇总情况 报现场指挥部。
  2. 组长碰头会。每天召开组长碰头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 调安排相关工作。
  3. 评估纪律。评估专家只对客观情况做评估,不对媒体、住户 发表有关工程质量或赔偿问题的观点。

10. 4.3震后建(构)筑物应急评估记录表(样表)

编号

单位 名称

单体 名称

结构 类型

层数

造代

面积 (mJ)

评估结

备注 (倒塌)

 

 

 

 

 

 

 

 

 

 

 

 

 

 

 

 

 

 

 

 

 

 

 

 

 

 

 

 

 

 

 

 

 

 

 

 

 

 

 

 

 

 

 

 

 

 

 

 

评估结果:1级:可继续使用;2级:暂停使用待鉴定加固; 3级:停止使用尽快拆除

 

 
 
 
 
 

10. 4.4農后建筑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常用技术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1990 )建抗字第377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2004 年版)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2007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GJ/T 152-2008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3-2001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136-2001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15-2000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JGJ/T 8-2007

 

10.5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物资装备表

10. 5.1应急队伍工作基本装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序号

品名

备注

1

帐篷

 

2

睡袋

 

3

防寒(防暑、防雨、防蚊虫)衣物

 

4

安全帽、手套、防护鞋、雨衣

 

5

指南针

 

6

大比例尺地图

 

7

强力照明灯

 

8

移动电话

超长待机

9

应急车辆GPS定位系统)

 

10

发电机

 

11

便携式电脑

 

12

移动网卡

 

13

照相机

 

14

摄像机

 

15

便携式净水设备

 

16

对讲机

 

17

药品

 

10.5.2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提供的机械设备

序号

品名

备注

1

挖掘机

适应城市、山区、隧道、地下

 

 

 

2

推土机

等不同工作环境

3

装载机

4

切割机

 

5

吊车

 

6

工程破碎机

 

7

拖车

 

8

自卸车

 

9

多功能抢险车

 

10

手动、电动起重机

 

11

千斤顶

油压、液压等不同规格

12

剪切钳

 

13

撬棍

 

14

铁锤

 

15

铁锹

 

 

10. 5. 3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技术装备

序号

品名

备注

1

砖回弹仪

 

2

混凝土回弹仪

 

3

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

 

4

钢筋位置测定仪

KON—RBL (D)

5

非金属板厚度测试仪

KON—LBY

6

混凝土裂缝深度检测仪

 

7

激光测距仪

 

8

便携检测包

 

9

数显游标卡尺、工程检测尺、卷尺

 

10

相位检测仪

 

11

漏电开关测试仪

 

12

电磁法检测分析软件VI. 21

 

13

板厚检测分析软件VI. 3

 

14

记录表、手电、照相机

 

15

对讲机、安全帽

 

16

油漆、警戒线

 

 

10.5.4市政公用设施应急检测和应急处置装备

序号

品名

备注

1

地下管线探测仪

 

2

可燃气体检测仪

 

3

道路综合检测车

 

 

4

桥梁检浏车

 

5

管道封堵设备

 

6

管道激光检测仪

 

7

管道压力检测设备

 

8

应急供水车

**用水指标:3/人.

9

一体化饮用水净化装置

产水量l-5d/h

10

净水材料/设备

 

11

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

 

12

压缩式垃圾运输车

 

13

洒水车

 

14

垃圾桶

 

15

其空吸污车

 

16

移动厕所

**配置标准2.0坑位丿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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