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工作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13〕136号),规范震后建筑安全评估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震后应急处置工作针对性,我部制定了《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1日
附件:
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管理,规范震后建筑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
质[2013]136号)、《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6]2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包括国家震后
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和震后建筑安全评估西南片区专家队、西北片区专家队。国家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
理。震后建筑安全评估西南片区专家队、西北片区专家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灾情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调度,参与我国重大及以上地震震后建筑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工作:(二)参与编制震后建筑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文件。
第四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西南片区专家队、西北片区专家队的主要任务是:(一)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的调度,参与相关地区较大及以上地震震后建筑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工作;(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调度,支援同片区重大及以上地震震后建筑安全评估工作。
第五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
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委托相关单位协助开展以下工作:(一)组织研究震后建筑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文件;(二)组织开展专家培训:(三)调度专家赶赴现场;(四)组织开展工作交流;(五)其他相关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协助开展对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中本地区专家的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确认。每届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任期为3年。
第七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身体状况良好,原则上被推荐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建筑结构相关的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及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不少于15年(含研究生阶段);(四)具有丰富的震后建筑安全评估或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服从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调度以及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二)严格执行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熟练操作评估工作信息系统,形成客观有效的评估成果;
(三)保守评估工作中掌握的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未经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四)维护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形象,不得以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名义提供有偿服务或组织、参与商业活动。
第九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客观事实和法规标准,独立提出评估成果:(二)获得技术装备、后勤物资、人身保险等保障;(三)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相关工作,对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工作中勤勉尽责、工作突出的,应当在本单位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和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勤勉尽责、工作突出的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成员予以表扬,对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退出。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加强震后建筑安全评估专家队建设,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装备水平和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