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2013-12-23
来源勘察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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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成建委〔2013〕55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我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我委反映合同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24层(含地下室层数)及以下且基坑深度6米及以内、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新、改、扩建工程)和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含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五城区范围内的其余项目在市建委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开发、勘察、设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应当以经备案的合同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并公示。
四、该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1889290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