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8-85558669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2023-9-4
浏览量280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电话:(028)85558669 传真:(028)85541971  邮编: 610041  邮箱: server@sanxinjianshe.com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一期2号楼28层
版权所有:三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网站建设仕航软件 备案号:蜀ICP备14027577号-2/40_2.63